案情简介:租户拖欠租金 是否仍有优先购买权
2014年10月,甲传媒公司租赁乙地产公司长隆大厦23层B805室做办公地址,双方签署《办公室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6000元/月,租赁费用按季交付,租期为3年,同时合同中约定若甲传媒公司拖欠租金达1个月,乙地产公司则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2015年1月,经乙地产公司多次催缴,甲传媒公司均未支付过租金也未搬离。2015年4月,乙地产公司将B805室出售,甲传媒公司得知后提起仲裁,主张自身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乙地产公司并未告知房屋出售消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庭意见:租户拖欠租金 是否仍有优先购买权
甲传媒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乙地产公司未尽提前告知询问义务,应给予相应赔偿。
律师说法:租户拖欠租金 是否仍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方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在与否并不以承租人是否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为前提,如果承租人拖欠租金已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且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因租赁关系不存在,则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要双方租赁合同没有解除,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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