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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 可否变更

此文章帮助了1587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政府采购合同 可否变更

2015年10月,A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与B汽车贸易公司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约定A市国土资源局向B汽车贸易公司购买公务用车15辆,车辆单价为10万元,采购总额为150万。2015年12月,A市国土资源局通知增加购买同型号车辆共5辆,同月B汽车贸易公司完成车辆交付。在支付车辆购买款项时,A市国土资源局回复后续增加采购车辆未通过招投标程序无法请款,要求退回此部分车辆。B汽车贸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起仲裁,要求A市国土资源局继续履行合同。

仲裁庭意见:政府采购合同 可否变更

政府采购合同不可随意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即使与该汽车生产商协商一致,也不得将购买量增加为20辆,政府采购法要求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律师说法:政府采购合同 可否变更

在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同意,可以追加标的物,也可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这些行为受到限制:

1、追加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追加标的物,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追加的标的物是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2)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

(3)所有补充合同追加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以上,是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可否变更?”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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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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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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