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甲银行与乙汽车贸易公司签署《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甲银行提供180万元贷款供乙汽车贸易公司周转,合同到期后乙汽车贸易公司一直拖延不予偿还,甲银行遂提起仲裁。经仲裁庭审理,裁决乙汽车贸易公司偿还甲银行180万元借款及利息。收到裁决书后,甲银行发现裁决内容未包含申请书中关于保全费的处理内容,遂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书。
法院意见: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裁决未对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或申请仲裁的事项全部作出裁决,亦即裁决有遗漏,应重新仲裁。
律师说法: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经组成合议庭审查后,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认为重新仲裁可以使仲裁庭消除仲裁程序和裁决存在的瑕疵的,可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1)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2)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3)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4)仲裁裁决“超裁”或“漏裁”的。这里的“超裁”是指仲裁裁决的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这里的“漏裁”是指仲裁裁决未对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或申请仲裁的事项全部作出裁决,亦即裁决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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