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有哪些
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银行出借乙公司款项100万元。同时还约定:如乙逾期还款,甲银行有权用特快专递方式向乙催收款项,邮寄的地址为合同约定的地址。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一直未偿还借款。甲银行到了约定日期,遂用特快专递方式向乙公司催收借款,但乙拒收。现乙以没有收到催收通知,债权已过仲裁时效为由提出抗辩,拒绝偿还借款。
仲裁庭意见: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律师说法: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有哪些
1.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三种情形: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认定时效是否中断,需要由请求确认仲裁时效中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证据,需要当事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
2.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里的“中断时起”应理解为中断事由消除时起。如权利人申请调解的,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自调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如达成调解协议,自义务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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