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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 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486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 如何处理

甲公司与乙营销公司在履行买卖合同时发生纠纷,双方依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由于金额较大,仲裁机构按照仲裁规则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并组成一名首席仲裁员、两名仲裁员的三人仲裁庭。在仲裁庭审理中,三位仲裁员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的意见不统一,不能形成多数意见。

仲裁庭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意见为原则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律师说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 如何处理

《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裁决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仲裁庭在合议案件时,三名仲裁员的权利是平等的,每人只有一票的表决权。如果首席仲裁员与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而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一致,裁决就应当按照另两位仲裁员的多数意见作出。如果另两位仲裁员的意见不一致,首席仲裁员同意其中一位仲裁员的意见,该意见就是多数仲裁员意见,应当依此意见制作裁决书。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即两位仲裁员各持一种意见,而首席仲裁员又持第三种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实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裁决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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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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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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