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仲裁规则如何选择
A、B公司签署《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楼盘提供装修,工程款300万,完工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双方约定若产生纠纷提交至E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B公司拟申请仲裁,得知仲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确定,现咨询仲裁规则是否也由当事人选择适用。
仲裁庭意见:仲裁规则如何选择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律师说法:仲裁规则如何选择
我国仲裁法对当事人是否可以选择仲裁程序法和仲裁规则并无明确规定。不过,国内各地方仲裁委员会适用的本机构仲裁规则多属强制性规定,或是对当事人的选择予以限制,例如《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一般而言,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委员会,也就意味着选择适用其仲裁规则。 近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出现了向“非地方化”方向发展的显著趋势。它是指国际商事仲裁不应受到互有差异、有时可能是不适宜的仲裁地国内法的约束,当事人以及仲裁庭均可以适用仲裁地以外的程序规则,其目的在于建立一种不受仲裁地国内法支配和约束的“非当地化”的仲裁体系。 随着仲裁制度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断强化,当事人在合意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并且应当拥有对仲裁程序拥有更多的选择权,而不必拘泥于任何特定的仲裁规则。应当说,这一趋势的显现对今后我国仲裁法可能进行的修改具有很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通过赋予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的选择权,从而便于更多的当事人运用我国的仲裁机制去解决争议,以充分体现仲裁机制的功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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