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是否可选择其他机构的仲裁员
A、B公司签署《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约定B公司为A公司楼盘提供装修,工程款300万,完工时间为2016年3月31日,双方约定若产生纠纷提交至E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双方因工程款问题产生纠纷,B公司拟申请仲裁,得知仲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确定,经过考虑希望选择与自己比较熟悉的仲裁员,现咨询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仲裁庭意见:是否可选择其他机构的仲裁员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一旦选定仲裁机构,便只能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而不能再从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裁员,
律师说法:是否可选择其他机构的仲裁员
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并进入仲裁程序后,当事人首先必须选任仲裁员。当前各国有关仲裁的立法,一般对仲裁员的资格和条件并无特别规定,其基本条件是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由当事人自行选择的他们认为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当事人之间争议且与该争议无利害关系的本国或外国公民。 因此,一些国际著名的商事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或者没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或者即使有名册,也只是推荐性质的,当事人可以不受此名册的限制指定仲裁员。
为了保证仲裁能够独立、公正地审理仲裁案件,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资格及其指定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并且规定各仲裁委员会都必须有仲裁员名册。我国仲裁法的这一规定,主要强调的是仲裁员的专业资格,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的优势在于能够保证仲裁员的专业水平,从而保证仲裁的水准和公正性。但是,在我国,当事人一旦选定仲裁机构,便只能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而不能再从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裁员。
以上,是关于“是否可选择其他机构的仲裁员?”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