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债权可以作质押担保吗
2013年6月,A公司与B银行签署《XX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200万元用于业务周转,年利率8.9%,借款期限为两年。之后A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偿付贷款,B银行为控制风险提前收回贷款。A公司提出以自身所有的债权进行质押,担保履行双方的借款合同。
仲裁庭意见:债权可以作质押担保吗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一旦选定仲裁机构,便只能在该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而不能再从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裁员,
律师说法:债权可以作质押担保吗
债权是指债权人请求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因合同产生,也可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而产生。根据债权的表现形式不同,债权可分为普通债权和证券债权。普通债权(一般债权)是指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的债权。而证券债权是指债权以证券为表现形式,其与证券不可分,离开证券,债权就无所依附,且行使债权必须以持有证券为前提,否则不能主张权利。
1、证券债权可以成为质权标的
我国立法确认了证券债权可以入质,《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质押。
2、普通债权同样可以成为质权标的
普通债权可否入质,《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可以控制债权的实现,这些特点满足了质权标的的特定化和易于变现的要求。因此,普通债权可以作为质权标的。且《合同法》规定了债权可以让与,同理,普通债权同样可以成为质权标的。
以上,是关于“债权可以作质押担保吗?”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