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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179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申请人称,2004年11月23日,申请人为受让第三人金岛公司的股权,与两被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两被申请人将各自持有的第三人金岛公司10%的股权转让予原告。签约后,申请人按约支付了首期转让款人民币215万元。但至今,两被申请人均未按约履行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致使申请人无法行使股东权利。据此申请人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依法有效,故诉请判令被申请人凌某某、沈某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诉讼费用由两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凌某某辩称,股权转让协议计两份,后者对价款作了修正,并已协助原告完成了移交程序,但由于第三人金岛公司另一股东沈某某对于诉争股权转让提出异议,并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诉争股权转让协议为无效,故难以继续履行合同,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沈某某辩称,其未授权被申请人凌某某代为出让其所持股权,被申请人凌某某之行为属无权代理,故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金岛公司未答辩。

仲裁庭意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裁决如下:第一,确认xx置业与凌某某于2004年11月23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第二,金岛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xx置业( 10%股份)记载于其股东名册、向xx置业签发出资证明书井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第三,xx置业对沈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质要件有哪些

根据修正前《公司法》 第35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修订后的《公司法》第72条第2款、第3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共他股东有优先的买权”。

从上述立法精神可以判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其备两个条件,一是全体(或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二是其他股东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以上,是关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实质要件有哪些?”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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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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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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