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银行按揭没办下来,责任该由谁承担
2005年3月17日,申请人、被申请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申请人购买申请人开发的某小区5栋803号房;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075220元,由被申请人分三期付清,即签约时支付人民币107610元;2005年3月17日前支付人民币860000元或办妥抵押贷款手续,2005年5月1日前支付人民币107610元;房屋应当于2005年5月30日交付使用。
合同还就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了如下约定:购房者给付金额达到应付总价款50%的,开发商可要求购房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滞纳金标准计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购房者给付金额不足应付总价款50%的,开发商可要求购房者支付欠付款10%的违约金;购房者超过合同约定时间90日仍不付清应付价款的,开发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开发商单方解除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购房者,并在10天内从购房者已付价款中扣除约定的违约金后余款退还购房者。
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依约支付了第一笔款,选择按揭方式支付第二笔款并将办理按揭手续的相关文件交付申请人,但按揭手续未能如期办理,被申请人因故未支付第三笔款,申请人亦未将房屋交付被申请人使用。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为按揭手续未能办理的责任承担产生争议并提起仲裁。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承担按揭款与第三笔楼款未支付的延期付款违约金;被申请人反诉申请人承担房屋未如期交付的延期交楼违约金。
仲裁庭意见:银行按揭没办下来,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件当中,开发商未如期交付房屋可以免责,免责的理由在于购房者未依约支付第三笔购房款而不在于按揭贷款未能办理。综上,根据合同中就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作出的约定,即购房者给付金额不足应付总价款50%的,开发商可要求购房者支付欠付款10%的违约金,法院判决购房者应当向开发商支付欠付的第三笔房款人民币107610元的10%,即人民币10761元,并驳回了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银行按揭没办下来,责任该由谁承担
由开发商履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义务并不意味着银行按揭就一定能够办理成功。对于银行按揭未能办理的责任承担,应当区别情形处理。
1、由于购房者个人原因导致银行按揭不能办理。例如购房者未能提供必要的资料,购房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前去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等,那么购房者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开发商可以要求购房者承担按揭款未支付的违约责任,并可据此行使抗辩权利,暂时不予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地产证》,甚至请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2、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银行按揭不能办理。例如开发商开发的楼盘在按揭银行的贷款额度已用满等,那么开发商应当自行承担不能收取按揭款的责任。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未支付按揭款而拒绝履行交付房屋等其他合同义务。因此造成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3、非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银行按揭不能办理。例如由于金融政策变化银行停止对某类银行提供按揭贷款等,则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此造成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将购房款及利息返还购房者。
基于由开发商履行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义务,开发商对于银行按揭未能办理的原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开发商未能举证的,推定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银行按揭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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