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商事仲裁问题,拔打免费商事仲裁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商事仲裁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商事仲裁律师  >  商事仲裁案例  >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效力应当如何确定

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效力应当如何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262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效力应当如何确定

2013年6月5号,A加工厂想要购进一批不锈钢板材,于是向B材料厂发出邮件,称:本超市欲购进不锈钢盆,材质要求为A04,厚度为2毫米,价格为3000元/吨,共采购10吨。如果有此款材料,请与我方联系。B材料厂收到邮件后回复:不锈钢板材最近涨价较多,市场价格已为3500元/吨,若价格合适,我方将按要求提供相应板材。

仲裁庭意见: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效力应当如何确定

B材料厂已就A加工厂给出的价格作出变更,构成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承诺未发生效力。

律师说法: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效力应当如何确定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1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可见,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不产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发生效力,但是这一效力的发生不是无条件的。如果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要约的变更,或者要约中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该要约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无效。

以上,是关于“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不一致时效力应当如何确定?”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北京商事仲裁律师温馨提示: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如果您遇到商事仲裁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商事仲裁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商事仲裁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商事仲裁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商事仲裁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商事律师,除了要具备专业的商法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深厚的民商法功底以及全力为委托人服务的信念和宗旨,这样才能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全面的商事法律服务。
如果您遇到商事仲裁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商事仲裁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商事仲裁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商事仲裁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商事仲裁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商事仲裁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商事仲裁法律咨询服务。

商事仲裁案例相关法规

商事仲裁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商事仲裁律师为您提供商事仲裁典型案例,商事仲裁案例处理结果,商事仲裁代理律师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商事仲裁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商事仲裁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商事仲裁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商事仲裁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