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到期无法赎回,质押物所有权是否自动转移
A文化传媒公司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将一台冷凝压缩机典当给B典当行,价格为10万元,双方办理了典当手续并在当票中约定:典当物为冷凝压缩机,数量一台,典当金额为10万元,当期为30天。后A文化传媒公司未能如期赎回典当物,典当行遂将该冷凝压缩机委托拍卖机构予以拍卖,最终竞拍价格为6万元,同时产生拍卖费用2000元。由于获得的拍卖款项不足以覆盖典当金,B典当行遂提起仲裁索要不足部分及相关拍卖费用。A文化传媒公司答辩称,双方签署的当票明确约定“期满不赎,当物归典当行所有”,故自身无需再承担还款义务。
仲裁庭意见:到期无法赎回,质押物所有权是否自动转移
仲裁庭认为,应该支付不足部分及相关费用。
律师说法:到期无法赎回,质押物所有权是否自动转移
《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根据此款规定,A文化传媒公司与B典当行在当票约定“期满不赎,当物归典当行所有”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典当行在期满A文化传媒公司未赎当物的情况下,将当物按程序拍卖,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故A文化传媒公司应该支付不足部分及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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