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变更,担保责任如何承担
2007年6月,A贸易公司与B汽车销售公司签署《买卖合同》,约定A贸易公司向B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商用汽车5辆,每辆8万元。由于A汽车贸易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故约定货款分期支付,按照年利率8%支付B汽车销售公司利息。同时由C商行对其欠款提供保证。2008年3月,A贸易公司向B汽车销售公司增加购买3辆商用汽车,同时明确该合同为原《买卖合同》的增加部门,但此情况并未通知C商行。2010年,A汽车贸易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债务,B汽车销售公司以C商行提供保证为由要求其对此债务承担保证责任,C商行以A贸易公司与B汽车销售公司2008年所签订合同已构成变更主合同,并且未征得其同意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仲裁庭意见:C商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已变更且未获得担保方书面同意,C商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说法:合同变更,原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消失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A贸易公司与B汽车销售公司2007年6月、2008年3月所签订的合同,尽管标的物种类未发生变化,均为商用车,但两者相加后的数量、价款、等均发生变化。因而已构成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合同变更的效力,主要应体现为原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关系消失,以及新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同时致使附属于原合同项下的一些权利,如保证、抵押、留置等均随原债权的消失而消失。即附属于原合同项下的从合同因原主合同的消失而消失。
本案中A贸易公司与B汽车销售公司所签署的两份合同共同构成一份新合同。在未征得C商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C商行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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