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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结案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268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一次性结案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A客运公司承包了茂名市至广州市的客运线路,为给公司所属的10辆客车购买保险,其与B保险公司签署《投保协议》。2013年2月,A客运公司司机庄某在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至乘客刘某受伤。交通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A客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遂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B保险公司扣除相关免赔事项后支付A客运公司保险理赔金16万元,并在赔款收据上载明:“双方就本次事故一次性结案,不存在二次增加赔偿项目或追偿的争议”,并经A客运公司盖章确认。2014年1月,刘某就二次治疗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A客运公司赔偿刘某共计8万元。A客运公司履行完赔付义务后,再次向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履行完保险赔偿义务,并已签订“结案赔付协议”为由拒赔。王某遂提起仲裁。

仲裁庭意见:该“一次性结案赔偿协议”无效

保险公司的“一次性赔偿结案协议”排除了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权,原则上应当归于无效。

律师说法:被保险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索赔请求权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可见,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索赔请求权。

本案中,保险人在赔款收据上载明的“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内容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平原则,而且排除了被保险人的再次索赔请求权,从法律上而言应属于无效约定。且本案中,投保人再次理赔的事项是同一次保险事故的后续费用,仍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以上,是关于“一次性结案赔偿协议是否有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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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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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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