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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权在先,能否对抗租赁关系?

此文章帮助了250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房屋抵押权在先,能否对抗租赁关系

2012年11月,为获得银行贷款,A地产公司遂向B银行广州分行申请贷款并将所属云浮大厦予以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3月,C贸易公司在广州市设立分公司,与A地产公司签署《办公室租赁合同》,租赁后者云浮大厦办公室,月租金1.3万元,租期5年。2015年,此后由于无法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要求实现自身抵押权,通知A贸易公司腾空房屋。C贸易公司回复其对该大厦已抵押事项毫不知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有权继续租用该办公室。

仲裁庭意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C贸易公司要受到设立在先的抵押权的限制。

律师说法:“先抵后租”的情形,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租赁物发生物权变动的,承租人依旧可以对新的受让人主张租赁权。若是“先租后抵”的情形,依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但是,若是“先抵后租”的情形,无论出租人是否告知承租人租赁物已被抵押的事实,都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的实现。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A地产公司将云浮大厦抵押于银行在先,且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且信息对外开放,C贸易公司租赁该地产在后,理应知晓所租赁房产已设立抵押权的事实,故本案属于属于“先抵后租”的情形,无法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C贸易公司要受到设立在先的抵押权的限制。

以上,是关于“房屋抵押权在先,能否对抗租赁关系?”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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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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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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