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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要约,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255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交叉要约,如何处理

年关将至,A五金工厂以优惠价格清理库存,B商贸公司获知此消息后派王某作为代表前去看货。看货后王某回复会将报价请示单位负责人。次日,B商贸公司发电邮明确若现货物价格能再优惠10%便签署采购合同,并要求A五金厂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当日,A五金工厂同样发出电邮,说明当前价格可以以九折优惠出售,并要求十个工作日内回复。后A五金工厂收到前述电邮,认为双方已达成采购协议,于是便回绝了其他有采购意向的单位。三日后,B商贸公司收到电邮后回复称,价格仍偏高,表示不再有采购意向。双方遂产生纠纷。

仲裁庭意见:合同未成立

A五金工厂未就B商贸公司发出的要约做出承诺,而B商贸公司明确拒绝了A五金工厂的要约,故双方合同没有成立,B商贸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双方均拥有撤回、撤销要约,拒绝承诺的权利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可见,在交叉要约的情况下,双方均拥有撤回、撤销要约,拒绝承诺的权利。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B商贸公司正是行使了拒绝承诺的权利,最终导致合同未成立。而A五金工厂在承诺期限内未作出有效承诺,导致B商贸公司的要约失效。A五金工厂和B商贸公司就同宗货物按照批发价格购销的生意同时相互致函,且函的内容一致,但这只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同时相互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不能认为合同当然成立。

以上,是关于“交叉要约,如何处理?”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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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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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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