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格式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如何认定
2012年,万某与A房地产公司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其开发的欣悦苑房屋一套,总价为300万元,合同约定若A房地产公司未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则违约金为按日支付全部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万某依约交付购房款,但至2013年9月,A房地产公司仍未交付房屋,双方协商未果万某提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221658元,支付违约金利息8169元及租金损失126000元。A地产公司答辩称万某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过份高于其损失为由而要求对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后评估结果略低于万某的年租金,但被告依然不同意支付违约金221658元。
仲裁庭意见:支持违约金金额
当事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当事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被申请人延期交付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以违约金过份高于租金为由要求降低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21658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律师说法:支持违约金金额
虽然经评估万某要求的违约金高于其租金的数额(实际损失数额),但由于本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被申请人A房地产公司做为开发商自行提供的打印文本的合同书即格式合同,万某无法对合同内容提出意见或进行修改,A房地产公司自行填写了违约金支付比例,应当认为A房地产公司已经预见到由于其违约而有可能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因此即使万某要求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其实际损失,法院依然支持了万某的违约金请求。因万某的违约金数额已经足以弥补了其租金损失;万某要求的违约金利息为重复计息,相当于复利,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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