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增值税发票能否证明合同履行事实
A服饰公司与B贸易公司合作多年,B贸易公司向A服饰公司采购成品制衣1000件总价50000元,由于合作多次双方便未签署书面合同。A服饰公司分两批交付货物,且均向B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B贸易公司收到发票后支付货款20000万,尚欠30000元未付。后由于货款一直拖欠未达成一致,双方仲裁解决纠纷。A服饰公司为支持其申请庭提交了其开具的金额为5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此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B贸易公司辩称,A服饰公司未交付货物。
仲裁庭意见: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驳回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律师说法:要证明出卖人交付货物不能仅以增值税发票证明,还需有其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业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据此,要证明出卖人交付货物不能仅以增值税发票证明,还需有其他证据。
上述案例中的A服饰公司仅凭增值税发票及其抵扣凭证欲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但B贸易公司对此买卖法律关系不予认可,不承认收到了货物,根据以上最新司法解释,A服饰公司请求并无支持的法律依据。
以上,是关于“增值税发票能否证明合同履行事实?”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