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前期物业合同是否对新业主有效
2012年A城建公司开发建设B商务楼,2009年底全体业主进驻该商务楼。A城建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办公楼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物业服务内容的条款,2012年2月,A城建公司与C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了C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每业主按照住房面积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缴纳服务费的业主承担滞纳金,合同期限为两年。在此之前,未有其他物业服务公司对B商务楼进行管理服务。合同签订后C物业服务公司入驻B商务楼张贴告知书并开始进行物业服务。2013年3月,C物业服务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小区有11家公司拒缴服务费,他们认为其未与C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他们没有约束力。故C物业服务公司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拒绝缴费的业主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滞纳金。
合议庭意见:形成了物业服务事实合同
C物业服务公司通过张贴告示,入驻商务楼,配备管理人员,提供物业服务行为,B商务楼业主以默认的方式在事实上接受其物业服务,双方通过事实行为使意思表示一致,C物业服务公司与B业主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事实合同,B小区业主应当受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律师说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B商务楼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在本案中,A城建公司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小区的业主、业主大会一直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A城建公司于2011年2月才与C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书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可以视为延后签订。B小区业主虽然没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签名确认,但是C物业服务公司入驻B小区后进行物业管理,该商务楼的业主并没有任何异议,在事实上接受了C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应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应当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A城建公司与C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B商务楼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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