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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损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此文章帮助了283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租赁车辆损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A融资租赁公司与B汽运公司签署《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B汽运公司自A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客车1辆,租金总额为54万元,B汽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支付首付租金30万元,剩余租金分12个月缴纳。合同生效后,A融资租赁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租赁车辆在行使工程中损毁B汽运公司便不再继续履行缴纳分期付款的义务,尚拖欠租金13万元,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A融资租赁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

合议庭意见:B汽运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裁决B汽运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13万元,违约金10357元。

律师说法: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可见,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且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车辆毁损迷失风险由B汽运公司承担,因此B汽运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同时A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要求B汽运公司支付全部租金。

根据以上,是关于“租赁车辆损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北京商事仲裁律师温馨提示: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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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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