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租赁车辆损毁,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A融资租赁公司与B汽运公司签署《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B汽运公司自A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客车1辆,租金总额为54万元,B汽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支付首付租金30万元,剩余租金分12个月缴纳。合同生效后,A融资租赁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租赁车辆在行使工程中损毁B汽运公司便不再继续履行缴纳分期付款的义务,尚拖欠租金13万元,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A融资租赁公司遂提起仲裁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
合议庭意见:B汽运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
裁决B汽运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13万元,违约金10357元。
律师说法: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选择。
可见,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且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车辆毁损迷失风险由B汽运公司承担,因此B汽运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同时A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要求B汽运公司支付全部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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