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试用合同中的风险,如何分配
2015年5月,A文化公司至B商场采购办公用品,适逢商场在举办试用活动,试用期间无需支付任何费用。A文化公司与B商场签署《试用合同》,约定A文化公司试用碎纸机一台,价值为3000元,试用期为10天。试用期内若A文化公司同意购买应向B商厦支付购买款项,不同意购买则应将所选商品归还B商厦,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在试用期间,该碎纸机意外损坏,双方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未达成一致,无奈通过仲裁解决。
合议庭意见:该损失由A文化公司承担
在试用期内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买受人承担风险,裁决该损失由A文化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该损失由A文化公司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在试用期内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试用买卖与传统意义上的买卖相比,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要约,买受人无需当即承诺,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承诺购买的,则买卖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在试用期内因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由买受人承担风险也是符合法律精神的。本案中,试用期内碎纸机发生意外损坏,该损失应由买受人即A文化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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