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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未签署合同,能否主张投标损失?

此文章帮助了331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中标后未签署合同,能否主张投标损失

2012年2月,A地产公司对其开发的鑫发小区承建商公开进行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到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B建设公司参与该项目招标并中标,2012年4月,A地产公司向其发送《中标通知书》,要求B建设公司在收到通知后10日签署合同。后B建设公司将加盖有公司公章的工程承包合同交至A地产公司,但之后未再收到相关消息。2012年6月,B建设公司发现该项目再次进行招标,经与A地产公司沟通未果提起仲裁,要求其承担投标损失。

合议庭意见:被申请人承担投标费损失

裁决被申请人A地产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B建设公司投标费损失一万一千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A地产公司发招标公告属要约邀请,B建设公司投标属要约,A地产公司向B建设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属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B建设公司与A地产公司之间的招投标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也要受到招标合同的约束。A地产公司不与B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投标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A地产公司应赔偿B建设公司因投标行为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

根据以上,是关于“中标后未签署合同,能否主张投标损失?”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北京商事仲裁律师温馨提示: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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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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