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中标后未签署合同,能否主张投标损失
2012年2月,A地产公司对其开发的鑫发小区承建商公开进行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到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B建设公司参与该项目招标并中标,2012年4月,A地产公司向其发送《中标通知书》,要求B建设公司在收到通知后10日签署合同。后B建设公司将加盖有公司公章的工程承包合同交至A地产公司,但之后未再收到相关消息。2012年6月,B建设公司发现该项目再次进行招标,经与A地产公司沟通未果提起仲裁,要求其承担投标损失。
合议庭意见:被申请人承担投标费损失
裁决被申请人A地产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人B建设公司投标费损失一万一千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本案中A地产公司发招标公告属要约邀请,B建设公司投标属要约,A地产公司向B建设公司发放中标通知书,属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B建设公司与A地产公司之间的招投标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也要受到招标合同的约束。A地产公司不与B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投标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A地产公司应赔偿B建设公司因投标行为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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