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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是否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258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总公司是否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担责

2013年4月,A啤酒公司广州分公司与B运输公司签署《货运承包合同》,约定由B运输公司负责A啤酒公司广州分公司在广州白云区的啤酒运输工作。2013年11月,由于A啤酒公司广州分公司拖欠运费,经B运输公司多次讨要未结,B运输公司提起仲裁讨要所拖欠运费,并将A啤酒公司广州分公司与A啤酒公司一同列为被申请人。

合议庭意见: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A啤酒公司已注销A啤酒公司广州分公司工商资质,遂裁决A啤酒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B运输公司运费共计45万元,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律师说法: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本案中由于A啤酒公司已注销A啤酒公司广州分公司工商资质,因此分机构主体已不存在更无法清偿债务,其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即A啤酒公司承担。

根据以上,是关于“总公司是否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担责?”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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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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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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