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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损害公共权益,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272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合同损害公共权益,是否有效

2012年3月,A公司与B养殖公司签署《池塘承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包B养殖公司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废弃鱼坑一个,租期3年,租金为50万/年,并约定若A公司在承包期内如卸渣土、垃圾,出现一切任何问题和事情,由自身负责,B养殖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租金不退。后由于遭人举报破坏坏境,当地环保局查封该池塘。A公司无奈提起仲裁,认为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目的就是向渔池内倾倒渣土和垃圾,并非用于养鱼,因为渔池发包给之前,该渔池就已经存在被人倾倒渣土的行为,要求裁决确认承包合同无效并退还租金35万。B养殖公司辩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责任在于申请人,合同第四条已经明确约定,在承包期内如卸渣土、垃圾出现一切任何问题由申请人负责,被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故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议庭意见: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应属无效

双方签订的《池塘承包协议》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应属无效,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承包费35万元。

律师说法: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若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合同无效。

本案中,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原告如卸渣土、垃圾,出现一切任何问题和事情,由A公司负责,B养殖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租金不退。但是A公司提供证据证明B养殖公司对于承包渔池用于倾倒渣土、垃圾是知情的,是默许的。而且,双方在没有取得任何许可就签订合同从进行倾倒渣土、垃圾等行为,对环境卫生、市民的健康、空气质量、以及市容市貌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根据以上,是关于“合同损害公共权益,是否有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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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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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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