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保价邮件丢失,如何赔偿
2013年2月,A公司通过B快递公司邮寄投影仪一台,在填写快递单时,A公司职员王某在单据上写明该投影仪价格为2500元,但未填写保价,快递公司并未要求对此补充填写。后B快递公司共收取邮寄费用、包装费用共计100元。此后,由于对方公司迟迟未收到该快递,经查询该邮件已丢失,A公司与B快递公司就赔偿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A公司无奈提起仲裁要求按照投影仪实际价格赔偿。B快递公司辩称,邮寄单上印有赔偿条款,A公司职员王某在邮寄单上签字确认,说明其已知道该条款的相关规定,由于邮寄产品未做保价,根据《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只能赔偿原告交纳的手续费用的2倍费用200元。
合议庭意见:裁决B快递公司给付A公司2500元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是行政法,为下位法,《合同法》是基本民事法律,是上位法,有法定的优先适用权,遂裁决B快递公司给付A公司2500元。
律师说法:裁决B快递公司给付A公司2500元
A公司与B快递公司之间形成的是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速递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身存在免责事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虽然规定未保价的邮件发生丢失、毁损时,应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邮费的2倍。但《合同法》却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作为行政法,属于下位法的范畴;《合同法》是基本民事法律,属于上位法的范畴。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基本民事法律有法定的优先适用权。因此,应适用《合同法》规定。
且本案中邮寄件上虽印有赔偿的条款,但该条款是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作不利于该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因此应按照快递单据中已载明的邮寄物价格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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