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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作为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441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个人作为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

2013年3月,张某与王某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王某授权张某为广州区域经销商,销售“顶固”牌地板。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王某品牌保证金3万元,取得该品牌地板在广州的经营权。之后,张某发现王某之前提供的该地板销售信息不实,数据严重造假,便以王某不具备特许人主体资格要求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特许人为王某个人,不具有特许人的主体资格,因此判决王某与张某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可见,获得特许经营活动资格的主体要求为企业主体,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

本案中,王某作为自然人,不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企业主体要求,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资格,因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属无效。

根据以上,是关于“个人作为特许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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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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