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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续签,供货价格如何确定?

此文章帮助了453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合同到期未续签,供货价格如何确定

2012年3月,A贸易公司与B工厂签署《采购协议》,约定由B工厂为其供应轴承,供货单价为8元/个,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察觉,在未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双方继续保持着合作关系。但由于该产品的现行市场价格降幅较大,双方对合同期过后供应的货物该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还是按现行市场价格结算,争执不下。经沟通无果,A贸易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按照市场价格结算货款。

合议庭意见:按照合同价格结算货款

经合议庭审理,裁决A贸易公司按照合同价格结算货款。

律师说法:按照合同价格结算货款

《合同法》规定: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按照合同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可见,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出现多交付货物的情形时,买受人若接受了多交付部分,则双方应按照合同价格进行价款结算。

本案中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B工厂的供货数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数量,但A贸易公司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A贸易公司对多接收的货物应按合同价格付款,不能单方减少货款。

本案中,A贸易公司与B工厂签署的《采购协议》,虽然有约定以仲裁的形式来解决纠纷,但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双方可以与对方达成补充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如果协商不成的话,那么就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了。

根据以上,是关于“合同到期未续签,供货价格如何确定?”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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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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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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