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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兼并,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272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公司被兼并,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2013年,A会议中心与B设备公司签署《设备制作合同》,约定由B设备公司负责提供会议中心舞台机械设备,后由于A会议中心拖欠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A会议中心被C培训中心兼并收购,原主体已不存在。B设备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C培训中心答辩称A会议中心主体已不存在,因此以此主体签署的《设备制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属无效。

合议庭意见:仲裁协议有效

A会议中心的权利义务是作为一个整体由兼并后的主体C培训中心承继,这种概括性的承继,包括了本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因此《设备制作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应属有效,并由C培训中心承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

律师说法:仲裁协议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仲裁条款是具有独立性的,它不因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被撤销而失效,仲裁委员会仍然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所确定的仲裁事项行使仲裁权。因此,合同主体的变化,并不必然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独立有效性。

本案中,A会议中心被C培训中心兼并后,原A会议中心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中所确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同时也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兼并后的C培训中心同样具有约束力,因此,C培训中心应当按照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履行义务。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变更C培训中心为该案当事人时,C培训中心应接受仲裁庭对本案的审理。

根据以上,是关于“公司被兼并,仲裁条款是否有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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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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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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