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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条款,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424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条款,如何认定

2015年3月,A贸易公司与B纺织公司签署《毛巾采购合同》,约定向其采购浴巾3000条,单价为34元,同时约定货款在验货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签署后B纺织公司依约交付货物,但A贸易公司一直拖欠货款,B纺织公司无奈提起仲裁要求A贸易公司支付货款。A贸易公司答辩称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无效的仲裁条款,应由人民法院受理解决。

合议庭意见:仲裁条款无效

立案庭经审理认为,该仲裁条款同时约定了仲裁与诉讼条款,应属无效。

律师说法:仲裁条款无效

《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因此,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其仲裁申请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被仲裁机构受理的,只能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无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机构受理且仲裁,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也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的时间是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就视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属于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的协议,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以上,是关于“同时约定仲裁与诉讼条款,如何认定?”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北京商事仲裁律师温馨提示: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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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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