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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是否受主合同约束?

此文章帮助了1094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补充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是否受主合同约束

2013年,A地产公司与B建设公司签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管辖”。2014年,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为完善条款,对未尽事宜和可能出现的新问题补签补充协议,所签补充协议与前签协议有同等效力”,未做仲裁条款约定。2015年,B建设公司以A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武汉仲裁委申请仲裁,A地产公司答辩称“双方实际履行的协议和补充协议没有仲裁条款”等内容。

合议庭意见:仲裁条款有效

立案庭经审理认为,主合同约定仲裁条款,补充协议未约定,如补充协议系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于主合同存在,则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亦适用于补充协议。

律师说法:补充协议不能独立于主合同存在

存在主合同与补充协议情形,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对于未约定争议纠纷解决的补充协议可否适用该约定,关键在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如两者相互独立且可分,则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如补充协议系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于主合同存在,则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亦适用于补充协议。

本案双方经招投标后所签合同明确约定仲裁管辖,故仲裁机构具有管辖权。此后补充协议约定“与前签协议有同等效力”。由此可见,主合同所约定的发生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条款亦应适用于补充协议。

根据以上,是关于“补充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是否受主合同约束?”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北京商事仲裁律师温馨提示: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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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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