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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同意,股权能否转让?

此文章帮助了242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经股东同意,股权能否转让

张某为A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2年通过公司增资扩股出资50万元持有公司2%股份,成为该公司自然人股东。2013年4月,张某自A有限责任公司离职,10接到该公司书面通知,告知其股权已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转让给了公司工会持股会,并要求其至单位领取转让款项。后张某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确认A有限责任公司强制转让股东权的行为无效。

合议庭意见:不能强制股东转让其股东权

认定不存在股权转让合同,也无履行行为。确认张某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律师说法:不能强制股东转让其股东权

《公司法》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法理,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是股东固有的一项权利,世界各国立法普遍承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性,股东权一经设立,除非经合法转让,或由国家强制力予以剥夺,或公司经清算程序予以分配,否则不能被变动。因此,股东权的自由转让原则当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中的效力规定,凡违反该原则、限制股东权自由转让的章程条款应归于无效。因此,该款应理解为:章程仅能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相关要件及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优先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而不能强制股东转让其股东权。

本案中,A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依据公司修改后的章程,自然人股东的股权与任职挂钩,因张某离职这一事件符合公司工会受让其股权的成就条件,故A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拥有股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是关于“未经股东同意,股权能否转让?”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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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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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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