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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应列谁做被申请人?

此文章帮助了268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表见代理,应列谁做被申请人

A家具厂与B木材公司合作数年,2013年4月,A家具厂员工张某驾驶货车至B木材公司拉取木材,根据以往多次合作模式,B木材公司直接为张某办理了提货手续。5月份两公司对账时对该比业务产生分歧,A家具厂提出张某自3月份便以离职不再是单位职工,因此拒绝支付该批木材款项。B木材公司提出以往数次提货均为张某代表A家具厂办理,张某离职B木材公司未知情,因此A家具厂应承担责任,故提起仲裁。A家具厂答辩称B木材公司应将张某作为该案被申请人。

合议庭意见:构成表见代理

认定张某至B木材公司提货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即A家具厂承担。

律师说法:不能强制股东转让其股东权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

可见,即便在代理权终止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仍有效。

本案中,张某3月份便已自A家具厂离职,其代理权自离职已终止。但B木材公司并未获知该信息,因此张某按照往常流程至B木材公司提货时其有理由相信张某拥有代理权,因此张某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责任应由A家具厂承担,A家具厂应作为本案被申请人。

根据以上,是关于“表见代理,应列谁做被申请人?”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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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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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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