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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未获保证人同意,保证是否仍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229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债务转移未获保证人同意,保证是否仍有效

2014年1月,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借给乙人民币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由丙单位提供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甲银行、乙公司、丙单位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甲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10万元借款。2015年6月,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债务转移协议,约定将乙公司债务中的5万元转让给丁公司,并得到了甲银行的同意,但未通知丙单位。2016年1月,甲银行向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债权遭拒,遂提起仲裁,将乙公司、丁公司与丙单位作为被申请人,要求乙公司与丁公司分别清偿5万元,并由丙单位对两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丙单位抗辩称该债务转移未经自己同意,保证应归于无效,自己不承担保证责任。

合议庭意见:仍应对未转让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经合议庭审理,裁决乙公司、丁公司分别偿还甲银行5万元债务,丙单位对丁公司欠甲银行5万元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乙公司欠甲银行5万元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仍应对未转让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部分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可见,未经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的,保证人不再对所转让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仍应对未转让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丙单位为乙公司对甲银行的债务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1年。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债务部分转移合同并得到了甲银行的同意,此时甲银行与乙公司、丁公司之间各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该债务转移未经丙单位的同意,则丙单位对丁公司欠甲银行5万元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乙公司欠甲银行5万元的债务仍应承担保证责任。故丙单位的保证并不因债务转移而完全归于无效,其仍应对未转让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是关于“债务转移未获保证人同意,保证是否仍有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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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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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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