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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此文章帮助了293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

2012年5月,A公司、B公司、C公司共同出资成立A商贸公司,分别占20%、20%、60%股份。此后三人在公司经营方向上一直未达成统一意见,故C公司便伪造《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假冒A公司、B公司签字,将两人所持股份转移至自己名下,且完成工商局变更登记等手续。2015年9月,C公司将所持股份又转让给了D公司,D公司支付共计13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A公司、B公司发现并提起仲裁,要求确认此前C公司伪造文件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D公司遂提出,其系善意取得,应受法律保护。

合议庭意见: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本案中D公司受让股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律师说法:满足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利:(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规定可知,受让人此前不知晓权利有瑕疵,其已合理的价格受让且完成登记/交付的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利。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中D公司受让股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C公司的侵权行为给A公司、B公司造成损失,A公司、B公司可以要求C公司予以赔偿。

根据以上,是关于“股权转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吗?”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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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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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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