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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是否有行使期限?

此文章帮助了387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是否有行使期限

2013年2月,陈某与A地产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50%的购房款36万元及契税6000元,A地产公司依约交付涉案房屋。但剩余的50%购房款陈某未能办理银行按揭。由于A地产公司一直未协调陈某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2014年6月,陈某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该义务。A地产公司反诉称经催要陈某至今尚未依约向上诉人支付购房剩余房款,其逾期支付购房款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契约的约定,如陈某在应付款期限后三十天内仍未能缴付该期房款,公司有权以书面同时被上诉人解除合同,据此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退还房屋。

合议庭意见:解除权消灭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A地产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解除权,该权利消灭,遂判决驳回反诉主张,裁决陈某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并由A地产公司协助陈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及登记手续。

律师说法: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可见,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显示,陈某已经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还有部分款项没有支付给A地产公司,A地产公司本可依据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但该公司在陈某逾期付款后在本案诉讼前并无书面通知陈某解除合同,因此其解除权消灭,解除合同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根据以上,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是否有行使期限?”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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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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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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