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股东出资有瑕疵,是否仍享有知情权
A公司为B单位股东之一,持有单位10%股份。但2015年2月,A公司提起仲裁,提出B单位拒绝其参与公司管理并不予提供机会查阅公司账簿、财务报告等信息,经多次沟通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裁决B单位允许申请人查阅2014年度公司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B单位答辩称,A公司一直未履行缴纳股金的义务,其股东身份有瑕疵,因此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
合议庭意见:股东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股东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包括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A公司作为B单位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及相关凭证。B单位在无证据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应该提供上述材料供原告查阅。A公司已向B单位发出了查阅公司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的申请,但B单位予以拒绝。因此,裁决B单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自2014年度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置于公司办公场所供A公司查阅。
律师说法:《公司法》确立了授权资本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见,《公司法》确立了授权资本制度,出资只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而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违反出资义务并不直接导致否认其股东资格,尚未出资的人同样是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而且瑕疵出资的股东应当补缴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认定瑕疵出资股东具备股东资格正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
本案中,A公司为B单位股东,但由于一直未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缴纳股金的义务。但此情况并不影响A公司的股东资格,B单位不能以此拒绝提供公司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因此A公司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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