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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股权,一方擅自转让是否有效?

此文章帮助了343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夫妻共有股权,一方擅自转让是否有效

2015年3月,王某与宋某婚后共同出资50万元入股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经工商登记,宋某持有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10%股权。2016年1月,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宋某将其名下登记的共计10%股份转让给其表姐张某,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王某获知该转让行为后,认为宋某擅自转让股权行为侵犯自身权益,提起仲裁要求裁决宋某与张某之间的转让行为无效。

合议庭意见:股份属夫妻共同财产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股份属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恶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对王某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恶意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王某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入股A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此,登记在宋某名下的10%股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共有财产处理,王某与宋某有平等的处理权。未经共有人王某同意,宋某擅自与张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属无权处分行为。由于王某未对该行为予以追认,因此该转让协议无效。

根据以上,是关于“夫妻共有股权,一方擅自转让是否有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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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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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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