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先抵押后租赁,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吗
2015年,A木材厂与B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其所属的广州市花都区某处厂房,共计1200平米,租金50万/年,同时B公司告知A木材厂该处厂房已由其抵押给当地C银行用以贷款增加公司周转资金。该笔贷款到期后B公司无力偿还,C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通知A木材厂限期腾退厂房。A木材厂无奈提起仲裁。
合议庭意见:不符合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条件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B公司与C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在先,A木材厂与B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在后,不符合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条件,C银行有权要求A木材厂腾退房屋。
律师说法:“先抵后租”情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据此可知,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主要是根据抵押行为是否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只有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抵押行为才适用该原则,租赁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本案中,B公司与C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在先,A木材厂与B公司签署《厂房租赁合同》在后,并不属于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况,无法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因此,C银行有权要求A木材厂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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