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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在先,抵押权能否对抗?

此文章帮助了407人  作者:彭彦斌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租赁合同在先,抵押权能否对抗

2012年2月,A贸易公司与B地产集团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所属的银隆大厦2120号房做办公用,租期自2012年3月至2015年2月。2013年5月,B地产集团为增加贷款额度,将该大厦抵押于C商业银行,双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该笔贷款到期后A贸易公司无力偿还,C商业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通知A贸易公司限期腾退房屋。A贸易公司无奈提起仲裁。

合议庭意见:买卖不破租赁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A贸易公司与B地产集团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在先,B地产集团与C商业银行的抵押行为在后,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C商业银行无权要求A贸易公司腾退房屋。

律师说法:“先租后抵”情形,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据此可知,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承租人可对新业主主张租赁合同约定权利。

结合本案实际,A贸易公司与B地产集团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在先,B地产集团与C商业银行的抵押行为在后,属于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因此,《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A贸易公司有权继续使用涉案房屋,C商业银行无权要求其腾退。

根据以上,是关于“租赁合同在先,抵押权能否对抗?”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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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会像普通诉讼中出现二审、再审以及诸如管辖权异议之类的不确定时间因素,在办案时间和结果的落实执行上,仲裁更具有效率。而就仲裁办案人员来说,当事人完全可以选任该纠纷领域中专业水平较高的仲裁员来办理,诉讼中办案法官其对每个个案所涉行业领域的熟悉程度却可能很难达到“专家办案”的水平,所以,仲裁办案质量较之诉讼,更兼顾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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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商事仲裁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事仲裁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
文道全律师曾代理大量商事仲裁案件,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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