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没有违约责任内容,能要求对方承担利息损失吗
A贸易公司与B机械公司签署《供货合同》,约定由B机械公司为其生产小型台式风扇,首次订单5000台,单价为80元。2014年3月,B机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但至当年年底仍未收到货款。经多次催要无果,B机械公司无奈提起仲裁,要求A贸易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0万元,且承担自2014年4月1日至货款给付之日的同期贷款利息。A贸易公司答辩称《供货合同》并未约定违约责任相关内容,拒绝承担同期贷款利息。
合议庭意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A贸易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一个月内向B机械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现已履行完毕。
律师说法: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由此可见,如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内容,则一方违约时可以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标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本案中,A贸易公司与B机械公司签署《供货合同》时并未约定违约责任,那么B机械公司不能要求A贸易公司支付违约金,但A贸易公司逾期付款其实是变相地占用了B机械公司的资金,这种损失对出卖人来说实际是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因此要求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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