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出售抵押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A贸易公司由于资金紧张,遂将其所属的金华大厦203办公室予以出售,并与B销售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售价为56万。合同签署后当地房屋价格上涨,A贸易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B销售公司无奈提起仲裁。A贸易公司主张:《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因为侵犯了抵押权人(C银行)的利益。
合议庭意见:《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合议庭经审理,裁决《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日起30日内配合申请人办理一次性还银行贷款及更名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
可见,买方在偿还银行贷款后可使房屋抵押权消灭,银行作为第三方的权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因此出售有抵押权的房屋并不当然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存在抵押权,但买方在偿还完毕银行贷款后,抵押权可归于消灭,银行方利益并不受损失,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屋买卖双方在保证银行利益的前提下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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