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重大误解合同,能撤销吗
2013年2月,A装饰公司与B科技公司签署《加盟协议》,约定加盟其背景墙制作,首批货款及代理费10万元。合同签订后A装饰公司按约交付款项,但被告知此费用仅仅为代理金,须另行交纳墙体制作材料费用。A装饰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撤销《加盟协议》,并退还代理费用。
合议庭意见:构成重大误解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A装饰公司构成重大误解,裁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B科技公司向A装饰公司退还所收代理费。
律师说法:构成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可见,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请求撤销。
本案中,《加盟协议》中关于代理费表述是“首批货款及代理费10万元”,未提及加盟费及其他内容。加盟费与代理费二者从名称上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A装饰公司为享有一定权利而支付的对价,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A装饰公司误以为不需要交纳其他费用,符合情理。因此,A装饰公司构成重大误解,裁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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