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受损车辆未维修,能否主张赔偿
A运输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署《投保协议》,为其所属客车购买了保险,额度为50万。协议签署后,A运输公司某车辆在途中遭到车祸,造成车辆损坏,经评估车辆损失为4万元。由于A运输公司迟迟未修理车辆,B保险公司拒绝对该车辆损失予以赔偿。多次协商未果,A运输公司提起仲裁。
合议庭意见:A运输公司是否修理车辆与保险公司理赔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合议庭经审理,裁决B保险公司履行《投保协议》约定予以理赔。
律师说法:A运输公司是否修理车辆与保险公司理赔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64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案中,A运输公司已经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情况,并评估车辆损失,A运输公司是否修理车辆与保险公司理赔之间没有必然联系,B保险公司不得已车辆未修理为由拒绝履行《投保》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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