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格式条款约定免责,是否有效
A贸易公司与B公司签署《电脑主机采购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A贸易公司电脑主机300台,价款为900元/台。合同签署后B公司交付合同首批采购款,A贸易公司遂委托C物流公司将该批电脑主机运至B公司,运费共计3000元。但由于C物流公司原因,该批主机在途中损毁。A贸易公司向B公司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后,提起仲裁,向其行使追偿权。C物流公司答辩称双方签署的《运输协议》中约定了“不保价”条款,只同意赔偿3000元运费。
合议庭意见:不保价条款无效
合议庭经审理,认定双方属于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签署的《运输协议》中“不保价”条款系C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或限制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托运人财产损失被告承担的责任,系无效条款。
律师说法:C物流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可见,若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但条款提供方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便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本案中,《运输协议》中“不保价”条款系C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或限制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托运人财产损失被告承担的责任,系无效条款。A贸易公司委托C物流公司运输电脑主机,C物流公司有义务安全完整地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承运的货物丢失,C物流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以上,是关于“格式条款约定免责,是否有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商事仲裁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