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约定不含税,税款如何分配
2014年3月,A机械公司与B钢厂公司签署《钢材采购协议》,约定采购B钢厂厂精钢2000吨,合同总价款200万,同时合同载明不含税价。4月10日,B钢材公司按约交付货物,A机械公司支付货款200万。该笔交易共产生税款9万元,双方就该笔税款由谁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提起仲裁解决。
合议庭意见:买方承担增值税款
合议庭经审理,裁决A机械公司承担增值税款9万元。
律师说法:无约定,由买方承担增值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5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可见,销售方为增值税纳税人,同时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增值税额。
本案中,B钢厂收到货款后应依照规定向A机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合同约定价款不含税,就税款9万元如何承担应当依据上述规定由购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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