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转让房屋,共有权可以保留吗
A公司由于业务扩张,将办公地点由A大厦变更至附近的B大厦,并将A大厦所有的办公室出售给了B公司。搬迁过去发现B大厦停车位较少,为方便停车A公司虽然已搬离原办公区域但仍旧将公司车辆停至大厦停车场。负责管理A大厦的C物业公司向A公司收取停车费用,遭其拒绝,并称其出售办公室仅包含专用部分,共用部分并不含在其中。C物业公司无奈提起仲裁。
合议庭意见:补交停车费用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A公司将其所有的A大厦办公室出售,按照规定,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裁决A公司按照A大厦现有停车费用收取标准向C物业公司补交停车费用。
律师说法: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根据该规定,房屋所有人转让,共有权是一并转让的,并不能做单独保留处理。
本案中,A公司将其所有的A大厦办公室出售,按照规定,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因此其不可以“出售办公室仅包含专用部分,共用部分并不含在其中”的理由免费享受A大厦业主停车位,C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交纳停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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