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保险公司的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是否有效
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商业险。在一次出行时孙某驾驶该车与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经过交警大队认定,孙某负此事故全责。刘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10万元。此外,李某支出了事故拯救费1千元,并预付刘某2千元赔偿金。申请人据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103000元;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因此,申请人所请求的医药费应当剔除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赔偿金额。双方争议在于非医保用药应否予以赔付。
律师说法:费用超基本医保同类费用标准的举证责任由保险人负责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条款,一般称为“医保标准条款”。《保险法解释》中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医保用药免赔,实际上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免除,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人进行提示。在保险人已经履行了对该条款进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前提下,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该条款约定有效。但是,保险人只是对被保险人医疗支出中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部分有权拒付保险金,并非不用承担理赔责任。如果保险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保标准的话,由保险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由于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发生医疗费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因此某保险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保险公司应向李某全额赔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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