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交房时房屋与合同签订时不符,买方要求赔偿却败诉的原因
李某和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约定房屋以现状出售给陈某(对现状的具体情况无约定),不带家私家电,陈某支付首期款30万元后,李某与陈某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房管部门出具成功受理递件回执的当天陈某将剩余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李某。
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支付了首期款和剩余房款,买卖双方办理了递件过户手续。但是在约定的交房当天,陈某到涉案房屋收房,对房屋现状有异议,拒绝接收房屋。并要求李某恢复原状。双方协商未果,陈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李某恢复原状,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最终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请求。
律师说法:双方应明确交房时房屋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最好配以附图
本案中对于交付的房屋的具体状况,双方在买卖协议中虽约定房屋以现状售予原告,但对于现状的具体情况并无约定,故只能按照通常标准判断。陈某在签约前已经对房屋的现状进行了充分了解,合同也约定李某应按现状交付,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与双方签约时的现状存在差异。因此陈某拒收房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请并无法律依据。
总之,交房时的房屋现状与合同签订时的房屋现状是否一致,应严格基于合同约定以及其他辅助证据。当合同对于签约时的房屋现状有进行约定,尤其附图的情况下,房屋现状的认定具有合同依据,可以与交房时的房屋状态进行比对。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房屋现状明确约定,买方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交房时的房屋状态与签订合同的状态时有差异的话,裁判机构对于交房时的房屋状态不符合合同约定持从严认定的态度。房屋现状对于买卖双方尤其买方而言,是重要的一环。签约时,买卖双方最好加以明确约定交房时房屋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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