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银行承兑合同》上未签字
某银行分别与某建筑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之后销售中心与银行、建筑公司三方订立了《银行承兑合同》。银行自汇票到期日起共承兑600万元票款。销售中心未能及时足额交存票款,致使银行垫付资金300万元。银行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房地产公司认为有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银行承兑合同》中房地产公司没有签字盖章并提供抵押。
律师说法:一债权有两抵押人,抵押权人可就其中任一财产行使抵押权
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提出土地使用权是借予银行使用而非抵押,显然与事实不符。《承诺书》是两年前签订,在此之后房地产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承诺以该土地使用权,为饮料销售中心与银行间债务提供担保。银行借用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已为后来房地产公司提供抵押的事实所取代。
本案中债务是基于《银行承兑合同》而产生,房地产公司未在《银行承兑合同》上签字盖章并不影响其承担担保责任。房地产公司承诺为销售中心在某银行办理包括承兑汇票在内的各类业务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为2500万元的抵押担保,本案例中销售中心的债务产生数额与原因,均是在房地产公司承诺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虽然建筑公司也为销售中心的债务提供担保,但《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抵押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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