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债权债务人变更合同,保证人是否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某银行与某贸易公司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并由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日,银行将约定借款交付至贸易公司在该行开设的账户内,贸易公司在银行出具的借据上签章。同日某建材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贸易公司向建材公司购买钢材。当日,贸易公司与银行又签订《委托支付协议》。银行依据《委托支付协议》遂将《小企业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转账至建材公司账户。
之后贸易公司无力偿还借款,银行要求担保公司履行担保责任。担保公司以借新还旧,对合同变更不知情为由拒不履行。最终法院驳回了担保公司的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变更加重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本案例中关于担保公司的借新还旧一说毫无道理,也根本没有所谓的新贷发生。就算是借新还旧,虽然有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该规定仅针对新贷与旧贷不是同一保证人的情况,如果新贷旧贷是同一保证人,依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例中担保公司的主要抗辩理由应该是《借款合同》变成《委托支付协议》的变更问题。《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对于该条规定有一定的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如果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作了变动,如是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例中虽然协议做了变更,但是价款、币种、利率等主要内容并未变动,不存在加重债务人债务的问题,所以担保人仍应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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